民政部办公厅函件,编民办函[年份]×号
会议纪要,根据不同会议的种类,分别编顺序号。
(四)签发人
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使用带民政部文头的公文纸,一般不写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文种使用应恰当。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附件、附注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附件名称标注在正文之下、发文机关及成文时间之下。
(八)发文机关
一般用规范化简称: “民政部”或“民政部办公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时,如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主办,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应排列在前。
(九)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印章。由民政部主办的联合上报的文,由民政部加盖印章;以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名义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发文时间
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与平行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主题词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分别使用中央办公厅编的《公文主题词表》、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其他文件使用《
民政部公文主题词表》。
(十二)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三)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 (210mm×l97mm),左侧装订。
(十四)有关公文的基本格,详见附件一至十。
三、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我部依据职权可以向党中央、国务院行文;可以与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相互行文;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不向地方政府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