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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

  (八)意见
  1.就重要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见解和处理建议。
  2.向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提出观点、看法。
  (九)民政部函件
  1.以民政部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2.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和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答复审批事项。
  (十)办公厅函件
  1.转发各地民政部门对全局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经验。
  2.以办公厅名义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申报和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下达以部名义组织活动和召开会议的安排。
  4.处理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来信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来信。
  (十一)会议纪要
  1.党组会议纪要。
  2.部务会议纪要。
  3.部长办公会议纪要。
  二、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编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单位、发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标注秘密等级。
  公文密级按国家秘密等级分为“绝密”、 “机密”、“秘密”三级,在公文首面右上角标注“密级 *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确定密级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公文编号
  公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编号。民政部公文中除报告和请示外,公文编号一律编在红线之上、文头之下中间位置。报告和请示的发文编号在左侧,右侧是签发人。我部转发其他部委的文件,应去掉其文头,将文号移入文件标题下,位置居中。部、厅发文统一由办公厅秘书处编号。
  我部公文的发文编号是:
  民政部令,按顺序号编第×号
  民政部公告,按顺序号编第×号
  民政部部发文,编民发[年份]×号
  民政部办公厅发文,编民办发[年份]×号
  民政部函件,编民函[年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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