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根据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我部制定了《
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民政部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文种类
民政部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民政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民政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民政部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民政部令
公布行政规章。
(二)民政部公告
1.公布全国行政区划变更、命名、更名等事项。
2.公布全国性民间组织登记、注销等事项。
3.以民政部名义公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民政部决定
1.对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作出安排。
2.表彰全国民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民政部报告
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五)民政部请示
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
(六)民政部批复
1.答复下级民政部门的请示事项。
2.批复民政部职能范围内的请示事项。
(七)通知
1.传达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议、规划等。
2.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政工作的指示和部领导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3.转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民政工作典型经验。
4.转发其他部门有关民政事业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5.人事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