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0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的通知
(国管资〔2011〕18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决算报告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编报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和有关人民团体。
上述部门本级及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均须逐户编制资产年度决算报表。
编报内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各部门占有使用全部资产的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资产配置、处置等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填报汇总
各部门于2011年6月30日前组织各级预算单位完成占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全面清理统计2010年度资产配置和处置情况、对外投资及相关权益、资产出租出借和闲置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格式和要求,填报、录入资产年度决算明细表,生成汇总表后逐级上报。
(二)审核报送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资产年度决算报表,加盖部门公章,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组织资产年度决算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
报送的材料包括:部门汇总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不含明细表)、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不含明细表)、部门本级资产管理报告书等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
(三)审核批复
2011年9月30日前,我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资产年度决算汇总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部门本级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各部门依据我局审核意见,于2011年10月31日前,批复本部门所属其他预算单位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经批复后,作为确认资产账目调整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