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调“中心”各分支机构及“中心”各业务部门的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进行上述各项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以中国科协咨询工作部为工作机构,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逐步加以充实。
第八条 凡承认“中心”的章程,业务活动符合“中心”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科技咨询组织,经过申请、批准后,可作为“中心”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业 务
第九条 为国家部门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计划、资源、科技潜力的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组织预测、考察、论证,提供择优方案和建议。
第十条 为政府或经济部门的经济、技术政策,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可行性研究、评议及进行技术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一条 为有关部门、单位的技术转移、技术转让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向银行发放建设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贷款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和专利申请的审查。
第十四条 为有关部门、单位代为培训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咨询业务人才。
第十五条 向有关单位提供科技信息。
第十六条 为国际有关组织及经济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中心”同意接受的其它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 编辑出版咨询业务书刊和报纸。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发挥科协系统跨部门、跨学科、跨行业以及超脱、客观和学术性、综合性的特点,对咨询工作要做到科学、先进、合理、可行。要讲求工作效益及经济效益,注意资料、数据的积累和整理、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通过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建立咨询关系, 并负责为委托单位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