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工作中,各级都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树立国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别人劳动的道德风尚,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对科技成果在研制或上报中弄虚作假、盗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收回奖状,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科技成果上报、评奖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的密级,由主管部门划定。凡列入保密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需要解降密时,应报原密级划定部门审批。如对外提供保密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资料,应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工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由部委托给其它单位研制的电子工业科技成果项目,亦可参加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评选。
第十七条 基层(厂、所、校)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奖励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款成果的评审组,亦可根据上述精神制订本组成果的评选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试行。(81)四科字0856号文中《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即行作废。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条例抵触时,以国家条例规定为准。
附: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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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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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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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地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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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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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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