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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二次修订草案)

  (一)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逐栏认真填写,不得遗漏。以下简称“简表”);
  (二)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三)应用情况报告和使用单位意见,及关键参数(含可靠性等)测试报告;
  (四)技术鉴定证书或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证明文件。理论项目需有学术机构的评价证明意见或三名以上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与此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的推荐(均需原件或复制件,无复制手段者可拍照。手抄件等无效);
  (五)成果照片(不能拍照者免,但申报成果时要说明)。
  基层将上述申报文件一式三份报各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将其中两份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另一份留下自用。
  上报文件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不予评选。
  绝密项目可由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奖励意见(不需经评审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提交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报送资料为“简表”和“鉴定证书”各一份。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务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科技成果资料按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过时则列入下一年度评选。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可随时上报。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分为部、工业管理局(省、市、自治区及总公司)和基层三级。科技成果的管理、奖励工作在同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于技术管理部门内设专人负责本级科技成果的管理、奖励以及重大科技成果的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部科技成果评选、管理工作是在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下设若干专业成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成果的评选。
  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在主管科技的副部长领导下,由各管理局、部有关司(局)技术负责人,及部科技委常委组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部科技司内)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部科技情报研究所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承担:
  (1)保管科技成果档案资料;
  (2)负责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咨询,向需用单位按规定提供科技成果资料;
  (3)宣传报道科技成果;
  (4)对科技成果进行分析、统计,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国内外电子工业有关专业的科技进展情况和发展动向,以及出版重大科技成果汇编;
  (5)参与部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在评选中存在争议或对初评结果有异议,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评选中发生的不平衡,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科技成果评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提交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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