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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办法(二次修订草案)

 第六条 奖励原则和奖金分配
  科研成果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金主要奖励直接参加成果的研制人员,其所得部分为奖金总额的55~75%。奖金的分配应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特别应奖励为取得成果作出创造性劳动的主要人员。
  凡由跨部门的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该项目主要负责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后,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授奖部门审批(或在“科技成果报告简表”第六栏中填写)。同一部门内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奖金。
  对外协加工,提供通用原材料、另部件,以及配合研制的使用部门等一般协作单位,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一般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和发展,使原项目水平有显著的提高或取得突出的经济效果,符合第五条规定者可以例外。
  一般性产品和设备的仿制,在性能指标无显著改进的不予评奖;仿制难度很大并达到或超过原性能指标者可以申请参加评奖。
  凡不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元器件、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一般不参加部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奖评选。但具有显著技术经济效果者,基层可以奖励。
  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凡获得“电子工业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基层不再发给奖金,已发过奖金者,应予扣除。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的申请,评审,批准程序:
  先由基层单位(厂、所、院、校)技术(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主管部门(工厂、研究所报工业管理局、部属院校报部教育局、直属研究所报部科技司,医院报部卫生处,物资保管报部物资局,基建、环境保护项目报部基建司,财务管理项目报部财务司,地方单位报省、市、自治区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设在部科学技术司内)。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技术审查和评价,然后在专业评审会上进行工式评选,最后经部科技成果评选领导小组审查通过,部领导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 电子工业科技成果申报文件应具备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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