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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地质找矿奖励试行办法

 第八条 地质找矿奖实行由部和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两级分别进行奖励,即一等奖励及其记功人员由部进行;二、三、四等奖励及其记功人员由省地质局(处)、指挥部进行;直属单位的二、三、四等奖及其记功人员由有关专业司、局进行。后两类报部备案。奖金分配:一等奖由部主管司、局与有关省地质局(处)、指挥部协商提出分配方案,二、三、四等奖由省地质局(处)、指挥部和有关专业司、局召集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
 第九条 申报程序由申报地质找矿奖的单位(记功集体或个人)填写找矿奖申报表、记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经本单位评审,确认无误,提出奖励和记功等级,签名盖章后上报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专业司、局。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应由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专业司、局评审同意后报部审批。
 第十条 地质找矿奖的评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对各单位申报请奖项目,由各级主管业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部(主管司、局)、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两级组织找矿奖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由部、地质局(处)或指挥部两级批准。各省地质局(处)、指挥部、专业司、局向部请奖项目,应于上半年报部。
 第十一条 对地质找矿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应予多奖,一般每人不低于本项找矿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的大部分(60—70%)应奖给直接从事野外地质找矿工作的各类有功的地质科学技术人员;奖金的另一部分(30—40%)奖给对地质找矿直接有关的其他人员。找矿集体所得奖金,应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未找到矿的分队、小组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不应分享找矿奖金。
 第十二条 地质找矿奖的奖金,由部、省地质局(处),指挥部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于在地质找矿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包括找到特别巨大的工业矿床,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奖金标准以外,另定奖励或向国家申报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有弄虚作假的集体和个人,经查明属实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对于一九八0年评功授奖大会以后所取得的地质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奖励。各单位现行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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