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区,为国家重点项目或缺水城市查明大型水源地;
三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三等奖。
1.经工作证实符合国家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地区性短缺、重点矿种的中型工业矿床和一般矿种的大型工业矿床;
2.在远景区找到小型油、气田,或获得中高产的工业油、气流井;
3.在地热异常区,找到可供开采的小型地热田,经过利用,地热井的流量、温度、压力比较稳定;
4.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国家和地方一般建设项目或严重缺水城市查明中型水源地;
四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四等奖。
1.经工作证实,完全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性短缺、重点矿种的小型工业矿床和一般矿种的中型工业矿床;
2.在油、气普查工作中发现具有指导意义的油、气显示井;
3.在有价值的天然温泉附近,经过勘探可以扩大流量一倍以上,利用后,温度、水头比较稳定;
4.在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地区为国家和地方一般建设项目查明中型水源地、严重缺水地区的小型水源地,或新发现有医疗和饮用价值的矿泉。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20,000-30,000元
二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10,000-20,000元
三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5,000-10,000元
四等奖 授予奖章 奖金2,000-5,000元
凡获得地质矿产部一至四等找矿奖项目的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发给立功证书。对两次获得一等找矿奖记一等功者,授予劳动模范称号,三次以上者,授予功勋地质找矿者的称号。有关记载立功证书和称号的副本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地质找矿奖励工作应在矿床、油气田、地热田、水源地规模及工业价值已经肯定,工作程度做到详查或地热田、水源地详勘阶段并在提交地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其报告由有关专业司局、省地质局(处)、指挥部审查批准。
第七条 凡申报地质找矿奖者应填报如下附表:
1.地质矿产部地质找矿奖申报表,并附主要地质成果(包括附图)。
2.工业矿床调查历史登记表。该表从发现矿点、油气、地热构造和水源开始,物化探异常从验证见矿开始即应登记,前后有几个单位协同工作的,由地质找矿最终工作单位负责登记。
3.记功人员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