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正式启动。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开展。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和用能水平将不断提高,需采取措施,引导其科学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一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落实《
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思路、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三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指导有条件地区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四是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在发展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制定出台财税政策。五是继续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为依托,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的突破,并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工程准入。
(三)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推动有条件地区开展强制性推广绿色建筑试点。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力度。研究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税政策。启动绿色建筑区域推广示范。
(四)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尽快与各地签订“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协议,明确改造目标。在重点市县推动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总结天津、吉林、内蒙古、唐山等地的改造经验,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力争2015年北方地区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做好“十一五”改造工作收尾工作,指导各地按照《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对已完成的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改造项目实现预期的节能环保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