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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年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经营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及相关风险指标监管报表复印件;

  (三) 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部门设置情况、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

  (四)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说明及相关制度等;

  (五)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六) 市场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市场评价需要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参与市场评价的市场成员进行调查,核实评价结果真实性。

  第二十条 参与市场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评价工作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评价结果由交易商协会及时公布。

第四章 市场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队伍建设情况,依据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结果,交易商协会可提出评价结果优秀的意向承销类会员成为承销类会员的建议,经咨询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提交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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