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行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市场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市场评价、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三类指标。
第八条 机构资质及业务评价指标是指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基本资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市场表现等情况的评价。
第九条 市场评价指标是指相关投资人、发行人及其他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业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评价指标是指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遵守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等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 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适用各自的市场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三章 市场评价的实施
第十二条 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的市场评价工作分别实施。
第十三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原则上以上一年度为评价期。
第十四条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启动前,交易商协会对外公布市场评价工作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意向承销类会员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