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年第1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强化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现予以发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第三条 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