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1]64号)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1年记账式(十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7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从2001年12月10日开始发行,12月17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流通。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计息日为2001年12月10日,每年12月10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廷,下同),2008年12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于2001年12月10日前;通知中央国债公司进行总债权注册,并确认各机构承销额度。
4.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公司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票面年利率。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1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为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资格投标人。本期国债不进行非竞争性招标,承购包销团乙类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竞争性投标。
3.本期国债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不向社会发售。分销机构均应通过中央国债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1年12月 10日至12月 17日。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方式。采取单一价格竞争性招标方式(即“荷兰式”),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2.招标利率上限。招标利率上限为3.30%,利率变动幅度为0.01%,可以不连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