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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年度环保执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费使用单位基本情况(含机构、人员、现有执法装备等);环保执法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理由;经费总预算及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经费详细预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报告需附能够说明环保执法重点以及职能、编制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报告应当由当地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十条 财政部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及年度预算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后下达专项经费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环保执法专项资金的拨付(支付)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范围和支出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交通工具及取证设备的购置等,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省(区、市)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保执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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