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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4]3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执法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加强中西部及其他贫困地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环保执法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资金、保障重点的原则,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优先考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重的环境监察机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环保执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级或县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有独立机构编制,或未有独立机构编制但在相关部门内设有环境监察任务职能编制。

  第五条 环保执法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

  (一)环境监察现场执法交通工具;

  (二)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取证设备;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环保执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申请与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点,发布年度环保执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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