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2005年1月14日 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
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