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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种子法。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部分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部等部门已就种子法修改进行了前期调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种业依法管理。但种子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种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执法的同时,抓紧开展种子法修改的调研工作,就需要修改的内容抓紧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尽快提出种子法修订草案。

  三、7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7.杨成涛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村经济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第492号)。议案提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村经济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制定村经济合作社法,明确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员资格,理顺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之间关系,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征地补偿分配等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

  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问题,已在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有所规定。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等问题,将是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需要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其他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有的将在相关法律修改时加以考虑,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相关法律实施力度,并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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