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
种子法。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种子法部分条款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部等部门已就
种子法修改进行了前期调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
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种业依法管理。但
种子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种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加强执法的同时,抓紧开展
种子法修改的调研工作,就需要修改的内容抓紧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尽快提出
种子法修订草案。
三、7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7.杨成涛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村经济合作社法的议案1件(第492号)。议案提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推进和户籍制度改革,村经济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制定村经济合作社法,明确村经济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成员资格,理顺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之间关系,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征地补偿分配等方面的纠纷解决机制。
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问题,已在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有所规定。关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等问题,将是正在进行的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关于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策问题,需要在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其他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的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有的将在相关法律修改时加以考虑,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相关法律实施力度,并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