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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9)[失效]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对域名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域名及其注册信息是否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采取电话询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域名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对于违反《域名管理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在 “.GOV.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信息时,应同时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永久保留上述书面申请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 “.EDU.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 “.MIL.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长城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政务.CN”、“.公益.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运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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