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资法人机构采取骆驼评级(CAMELs)法,具体操作参见《外资法人机构现场检查与风险评价操作手册》。
(2)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外国银行分行风险评级(ROCA)法,具体操作参见《外国银行分行现场检查及评级手册》。
(3)实施全面现场检查是进行初次评级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前三阶段形成的监管资料对形成最终评级结论也非常重要。同时,根据单家分行在中国区整体经营及管理中的定位,其单项评级可能会对其他分支机构相应评级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并纳入并表综合评级中。
3.在监管流程中的作用。评级并不是监管周期的收尾阶段,基于持续监管的理念,评级结果不仅决定着监管周期的跨度,同时也是确定监管措施的依据,其所代表的负面或保留性评价需要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来改善。
(五)实施监管措施。根据评级所依据的事实和最终评价,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被监管银行实施针对性措施,包括:
1.审慎性监管措施,如增加报告频率、约管理层诫勉谈话、调整有关监管比例、责令信息披露、要求其出具承诺函、限制业务开展等,操作要求及示例参见《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手册》。
2.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停止某项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处等,依据和操作要求参见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
(六)持续监管。风险性和持续性是贯穿本框架的主线,其中持续性体现在整个监管循环中,通过本阶段工作进行承接。同时,本阶段工作还承担预示风险的作用。
1.持续监管思路的体现。
(1)评估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
(2)调整监管措施并跟踪监测。
(3)实现风险预警功能。
2.监管方法。
(1)通过后续检查或持续非现场监测,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审查实施监管措施后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资本充足状况、流动性等主要经营指标的变化,以及管理能力和控制环境的改善情况,评估监管措施的实施效果。这部分工作需要依靠监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力。
(2)将实施监管措施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监管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其中的差距和原因,酌情调整监管措施或其实施程度,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3)在持续监测的过程中,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银监会非现场监测分析小组(OSG)也将持续监测全部机构的主要风险指标,分析系统性风险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以提示派出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具体操作参见风险预警体系和《外资银行非现场监测分析小组工作规程》。
3.在监管流程中的作用。本阶段是风险监管框架中承前启后的部分,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进行反复调整和测试的过程,并通过风险预警和既定监管频率连结着两个监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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