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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失效]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三)银监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4月以前)颁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等。
  (四)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作为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风险国际化的产物,“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已是公认的国际监管标准,本框架也将其纳入法律基础中。

  四、风险监管框架的结构
  一般来说,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包括六个阶段:第一步,了解被监管银行;第二步,风险评估;第三步,策划监管方案及实施检查;第四步,评级;第五步,实施监管措施;第六步,持续监管。针对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的外资银行,银监会在风险监管各阶段将分配不同的监管资源,实施监管手段的程度也会有所差异。
  (一)了解被监管银行。
  1.监管内容。及时全面地了解被监管银行是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就外资银行监管而言,外国银行分行境外母行情况与境内分行同样重要,需了解的内容包括:
  (1)所有者状况、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包括董事会和股东的构成、大股东悄况、分支及附属机构情况、境外分支/附属机构的主要业务领域、高级管理层结构及背景、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管理等。
  (2)业务概况,包括主要业务领域、优势产品和服务、客户类型及其结构、产品组合以及市场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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