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三)银监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4月以前)颁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等。
(四)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作为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风险国际化的产物,“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已是公认的国际监管标准,本框架也将其纳入法律基础中。
四、风险监管框架的结构
一般来说,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包括六个阶段:第一步,了解被监管银行;第二步,风险评估;第三步,策划监管方案及实施检查;第四步,评级;第五步,实施监管措施;第六步,持续监管。针对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的外资银行,银监会在风险监管各阶段将分配不同的监管资源,实施监管手段的程度也会有所差异。
(一)了解被监管银行。
1.监管内容。及时全面地了解被监管银行是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就外资银行监管而言,外国银行分行境外母行情况与境内分行同样重要,需了解的内容包括:
(1)所有者状况、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包括董事会和股东的构成、大股东悄况、分支及附属机构情况、境外分支/附属机构的主要业务领域、高级管理层结构及背景、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管理等。
(2)业务概况,包括主要业务领域、优势产品和服务、客户类型及其结构、产品组合以及市场定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