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0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
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一、风险监管框架的主体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是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主体,其中:
(一)银监会是外资银行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规划及协调各级派出机构风险监管工作,并加强与外国银行分行母国监管当局的沟通与合作。
(二)并表监管局负责评估外资银行境内多家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并提示相应的属地监管局关注风险领域。
(三)属地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外资银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