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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一)审核确认全部数据,同意上报;

  (二)部分数据不属实,应予剔除的数据情况,意见另附 专员办意见另附的,需填写《   专员办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意见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说明审核剔除情况和剔除原因。

  第十三条 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在3月30日之前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材料(包括审核意见表)退回省级财政部门,并单独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意见表。相关审核资料,专员办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工作报告制度,将受理审核情况、审核方式方法、审核及抽查发现问题、审核结果、政策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专员办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五条 专员办应建立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日常监管机制:

  (一)了解和掌握省级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情况,及时接收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给各市、县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文件等资料;

  (二)收集并分析相关数据与材料;

  (三)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以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调查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或解决的政策问题;

  (五)对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追踪省级财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及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县政府对专员办审核或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专员办审核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需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员办应加强审核基础数据与相关材料的管理工作,利用计算机现代信息处理手段,对与审核工作有关的数据与材料进行归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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