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员办承担审核工作的处室集体汇审,分管的办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办领导审定;
(四)专员办统一抽调工作人员集体汇审,分管的办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办领导审定。
第八条 专员办应保证审核工作所需的人员力量,确保审核工作顺利完成。因承担财政部布置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而导致审核力量不足时,可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监[2006]107号)的规定程序申请,经财政部同意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核。
第九条 在授权审核范围内,专员办对申请材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实施是否符合政策;
(三)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四)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五)材料要素是否真实。
专员办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与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出现重大分歧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的,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或按财政部要求办理。
第十条 为保证审核质量,专员办应选择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自治州、省直管县)进行实地抽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上年度发放租赁补贴和新增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是否真实准确;
(二)是否符合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或准入条件;
(三)实际发放租赁补贴金额和上年度购建廉租住房支出金额是否真实;
(四)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以及地方上年度廉租住房各项保障资金是否实际安排到位;
(五)省级财政部门对该地区上报数据的审核情况;
(六)专员办认为需抽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专员办实地抽查本操作规程第十条所列方面,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专员办应视情况扩大抽查范围或将材料退回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求重审或调整后再报。同时,专员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报告,并申请延长审核时限。
第十二条 专员办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含实地抽审)将省级申请材料审核完毕,根据审核结果签署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