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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施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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