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名称、勘查项目名称和年检结论等)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照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 度 报 告
( 年度)
项 目 名 称
勘 查 许可证号
探 矿 权 人
(签章)
勘 查 单 位
(签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