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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失效]

  2、换舱装油前,先开好下一个空舱阀门,然后再并即将满舱的阀门。

  3、装油时,各油舱应留有适当的舱内空档,以防溢油。

  4、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进出口阀门和油舱阀门。防止倒压溢油。

  5、装油至最后一舱,满舱前应留有适当舱容空档和适当时间,以备联系油港(厂)停泵或停装,防止溢油。

  第四十五条 装卸油结束后,要正确操作扫线、顶水,管线要扫清顶净。顶水时密切与油港(厂)联系,防止油管内残油倒流污染水域。

  第四十六条 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油类记录簿。

  第四十七条 要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和型式的呼吸器、给氧器、安全索和耐火救生索、防护口罩等器材用品。

  第四十八条 职工、船员在进行下列工作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1、接、拆输油管或测量油面高度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未除气舱内时,必须使用安全索和呼吸器,确定联系信号,备妥急救器材,每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并派人在舱口看守。

  3、进入通风不良的泵间工作时,必须戴好呼吸器,并有人在上面看守。

  第四十九条 当人员进入曾注入蒸汽、惰性气体或其他缺氧的舱室前,应先充分通风,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除气。确认无害时,才能进入;人员进入后,应继续通风,并严防蒸汽或惰性气体等注入。

  第五十条 为保护职工人身健康:

  1、对职工、航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教育。

  2、保证船员公休,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安排疗养。

  3、在装卸作业时,不准非值班人员在舱口附近停留。

  4、不准使用含毒油类洗擦手、身体、衣物。

  带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五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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