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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如何确定罚款幅度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如何确定罚款幅度的复函
(2000年9月27日 农政函[2000]18号)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蚕种管理暂行办法}中罚款幅度问题的请示》(厅发[2000]14号)收悉。我部认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违反《蚕种管理暂行办法》的,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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