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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
(农政函[2000]17号)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认定<动物防疫法>中违法所得问题的紧急请示》(厅发[2000]22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销售收入;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转让检疫证明所得的收入和非法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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