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四条 向部人事教育司报告第三条所述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提拔调整干部的请示;
(二)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及任用意向;
(三)拟提拔调整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近两年干部年度考核和现实工作表现等材料;
(四)拟提拔调整干部任职部门的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直属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征求部人事教育司意见,经答复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含提拔任用、平级交流、保留职级待遇等)数量较大的。数量较大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数量在20人以下的直属事业单位一批集中调整3名以上(含3名,下同)干部;通信管理局一批集中调整5名以上干部;管理干部数量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直属事业单位一批集中调整8名以上干部;部属高校和管理干部数量在100人以上的直属事业单位一批集中调整15名以上干部;
(三)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的亲属人员,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提拔任用的;
(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向部人事教育司报告第五条所述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提拔调整干部的请示;
(二)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拟提拔调整干部的民主推荐情况和考察材料(含竞争上岗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成绩等情况);
(四)拟提拔调整干部任职部门的领导职数及配备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部人事教育司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听取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经组织调查了解,报部党组审批同意后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