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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2000年9月28日 法(研)明传[2000]2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
五十二条
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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