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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妇女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妇女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
((84)司发宣字第628号 1984年12月27日)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在全体公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司法部提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这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各群众团体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我国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自从去冬今春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月活动以来,广大妇女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逐步认识了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开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在一些人头脑里还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与传统偏见,歧视、侮辱、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广泛深入地在广大妇女中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使更多的妇女干部和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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