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的通知
((86)司发宣字第172号、地发[1986]323号 1986年5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地质、采矿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于振兴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为了做好《
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矿产资源的地方,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要求,把《
矿产资源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认真组织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学习,为全面贯彻执行《
矿产资源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宣传要点:
1.制定《
矿产资源法》的重要意义。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3.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的地位、作用。
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来的监督管理职能。
5.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来的审批制度及勘查、开来的方针。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来,矿产勘探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有偿使用的规定。
7.违反《
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可参照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国地质报》刊登的《
矿产资源法》宣传提纲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