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2日)废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备忘录
(第1号)
各上市公司:
自2004年12月7日分类表决制度和网络投票制度实施以来,本所已有多家上市公司采用本所交易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根据这些公司在网络投票中所遇到的问题,为帮助各上市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利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类别表决,现就有关事项发布备忘录。
一、有关需要进行分类表决的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意见,上市公司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如果不属于《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下称“若干规定”)所提及5类事项,除非监管部门主动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应对议案实施分类表决。
2、只有符合《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且购买资产(含资产置换中的购买资产)出现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才属于“若干规定”所提及第2类事项。
3、股东大会关于配股增发决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配股增发的,需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逐项进行表决。
4、“若干规定”对A、H股公司再融资时,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对A、B股公司的规定不明确,考虑到A、B股公司和A、H股公司的情况类似,可以比照处理。
二、关于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披露的信息
我部正在修订“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格式指引,增加有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披露内容。根据“若干规定”等要求,主要变化如下:
1、关于披露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根据“若干规定”,仅涉及增发新股等五大类事项的议案,上市公司才需要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其他议案不需要披露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