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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七条 对推广应用获奖成果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主要根据在推广应用中所起作用大小、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一般不得高于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
 第八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一等奖及由部授特等奖的奖金由部拨专款解决。
  二、煤炭科学院及所属各单位,授奖项目的奖金由三项基金中提取专款解决。
  三、有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的单位,奖金从该项基金中支付。
  四、没有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的亏损单位,奖金由成本列支。
  五、各省(区)煤炭局(公司),设计院及院校等事业单位,奖金由事业费列支。
 第九条 科技研究成果及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和发放一次,主要发给承担该项目的科技人员,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发给个人;成果属于集体完成的,按每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不得低于全部奖金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贡献应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条件之一,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个科技研究成果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果经上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可按提高的奖励等级发给。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技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成果,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除撤销其奖励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有专责人员管理评奖工作。根据专业不同,成立相应的评审小组或委员会,负责对请奖项目进行论证评价划分等级,管理奖金的分配和发放工作。
  煤炭工业部成立科技进步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定一等奖项目,推荐特等奖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院校。各省(区)煤炭局(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煤炭工业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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