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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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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年经济效益  ┃ 奖 金 额 ┃    荣 誉 证 书
等级 ┃ (单位:万元)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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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50(100) ┃  2000  ┃ 部颁发
 二 ┃ 36(60)  ┃  1000  ┃ 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
   ┃        ┃       ┃   局、院颁发
 三 ┃ 20(40)  ┃  500  ┃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四 ┃ 10(20)  ┃  300  ┃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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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经济效果应是连续12个月的净增产节约价值,核算结果必须由受益单位签认。
  括号内数字为新技术推广成果必须达到的年经济效益,其计算方法应以一个企业为单位。
  对不能直接体现或不易计算经济效果的成,主要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适用范围及其作用和意义的大小综合评定划分等级。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后,送部技术发展司审核,经部科技进步评奖委员会评定后,报部长批准授奖。
  二、二等奖项目:由基层单位审查后,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批准授奖,报部技术发展司备案。
  三、三、四等奖项目:由基层企事业单位(矿务局,基建局,研究分院,煤研所,设计院等)和院校审查批准授奖,并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如请奖项目中某一单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推广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协作单位也可单独请奖,但主持单位不得重复受奖。
  五、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报《科技进步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第六条 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科技研究成果可作为特等奖,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各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以及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提出申请,经部审查后,其中: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报国家科委请奖;不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由部授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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