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煤炭工业部对<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进行修改的通知》(发布日期:1983年3月3日 实施日期:1983年3月3日)修改技术进步奖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1983年1月5日 (83)煤技字第7号)
第一条 为鼓励对科学技术作出重要项献的集体和科技人员,进一步调动煤炭工业广大职工向科学技术进军的积极性,加速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给予奖励的项目包括以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和革新推广成果:
一、为发展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所进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研究成果。
二、为改善煤矿安全、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与此具有类似作用的其它科技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煤炭科学技术水平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实验装置,分析、测试、计算方法及调研报告以及在科研、设计、生产中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参数、曲线、图表等科技研究成果。
四、已在生产建设上取得实际技术经济效益的新技术推广成果。
第三条 给予奖励的科技研究、革新和技术进步推广成果,必须按照“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行业内首创的或移植仿制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对其性能、结构及技术工艺等有重大改进的成果;
二、技术上具有先进性;
三、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可靠性高,适应性强,能够推广的。
四、新技术推广应为本企业首批采用,并在生产建设中取得稳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定奖励等级时要同时考虑技术水平、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及其作用意义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能直接体现经济效果的受奖成果,按其年增产节约价值的大小,划分为四等,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