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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关于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若干规定

  (1)固定网点单位应上报上述五类信息,临时网点单位只上报部和地方厅局年度科技计划中所承担的科研、新产品、情报工作项目的成果信息。
  (2)固定网点和临时网点均应将科技成果信息同时报送给部情报所、当地情报站和有关行业归口所各一份。
  (3)报送周期,暂定一季度一次。报送时间应为季末后一周内。
  (4)上报信息时应同时填报综合表一份,说明本季报送的每类信息的项目数。
  (5)上报信息的表格形式见本规定的附表。
 2.部情报所、各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和传播工作
 (1)定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通报。部情报所发布的信息通报包括分类统计情况、项目目录和重大项目的内容简介三部分内容,发送有关管理部门和各信息发生单位。各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发布信息通报的内容、发送范围由各单位自定。
 (2)建立各类科技成果信息库。
 (3)开展有关科技成果信息的咨询服务工作。
 (4)组织科技成果的宣传报道和交流推广工作。各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应定期组织编写本地区、本行业的技术进展评述报告。

五、《系统》的组织管理


 1.部情报所负责管理和组织本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2.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及其情报站负责组织厅局所属网点单位上报科技成果信息。各行业归口所负责组织本行业的网点单位上报科技成果信息。
 3.各网点单位均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细致、熟悉成果信息、有一定组织能力、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同志担任科技成果信息员。科技信息员的任务是负责组织汇集和上报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信息,并同部情报所、地方情报站、行业归口所建立日常联系。
 4.部情报所会同地方情报站、行业归口所定期组织工作评比。
 5.各项成果信息的表格设置保密等级栏和转让类别栏。保密等级和转让类别,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部情报所、地方情报站和行业归口所在处理、传播、咨询工作中将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维护成果创造单位的正当权益。如发现填报不当,有关主管部门有责任按有关国家规定予以更正。
 6.部情报所负责会同地方情报站、行业归口所,对各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科学研究工作,并纳入各级有关工作计划。

六、附记

 1.各地区、各行业在保证执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与可能,扩展信息发生单位,形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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