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1993)》(发布日期:1993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乙种)
(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国内分支行办理。
第二条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 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 外籍科技人员、记者、学生、专家、海员、留学生、实习生等,以及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1. 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2. 携入的外汇如为可自由兑换的外钞,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如为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3. 准备购置房屋的建筑侨汇;
4. 其他经中国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利率计息。本存款存取自由,到期本、息可以汇出中国境外。
1.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 活期存款为存折户, 可随时凭存折支取。 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
3. 定期及活期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港币、西德马克和日元五种。以其他外汇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开户时, 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 预留印鉴。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 发给存折。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存款人,也可来信,银行按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存款行可代保管存单或存折,发给存款人保管证。
第六条 定期存款到期,可凭存单及预留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支取。活期存款凭存折及支取凭条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