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1993)》(发布日期:1993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3年3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甲种)
(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国内分支行办理。
第二条 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1.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
2. 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团体;
3. 在中国境内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 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5. 其他经中国银行同意者。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1. 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 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 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的外汇资金;
3. 中国的机关、企、事业和团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存的外汇;
4. 其他经中国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利率计息。
1.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如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仍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在期续存,则按转存日的利率计息。
2. 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可随时凭存折和支款凭条支取,但不得透支。在中国境内开立往来户的存款单位因特殊需要,要求使用支票的,需经存款银行同意,往来户使用支票的不计息。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元的等值外汇。
定期和活期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港币、西德马克和日元五种。以其他外汇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开户时, 需向银行提供足以证明开户单位的有关证件, 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开户单位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定期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或开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