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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缴国库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关于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上缴国库问题的复函
 (1981年11月19日 (81)财预字第193号)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六日来函收悉。我部(81)财预字155号文件,主要是答复关于查获的赃款赃物中属于国营单位的财物如何处理的问题。至于你院所提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那个机关负责办理上缴国库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按一九六五年两院两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即:“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应予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法院负责上缴国库。“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起诉……和作其他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应予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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