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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关于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凡属于能够作为独立法学分支学科发展的法学研究、法学交流类的社团,在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后,整体移交中国法学会管理;凡不能作为独立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类社团,根据有关社团发展的要求进行调整撤并。
  (二)对属于法学研究类社团研究的学科领域与中国法学会已组建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有重叠或交叉的,移交中国法学会后,由中国法学会进行重组整合,并变更登记。
  (三)对于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更有利其发展的社团,可在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该社团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四)对于列入调整范围但不属于法学研究或法学交流领域的社团,可由该社团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联系相关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逾期联系不成的应自行停办,予以注销。
  此外,为确保此次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节减管理的环节和成本,经商民政部同意,列入此次调整范围的社团暂缓办理今年社团年检手续,待调整到位,完成相关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再予办理。
  四、调整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通知部署阶段(6月下旬):此通知印发后,由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指导列入调整范围的社团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掌握调整的政策、方法和步骤。
  (二)调整实施阶段(7月一8月底):分下列几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列入调整范围的社团按照此通知的政策规定及要求,自行研究提出本社团调整、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建议,凡倾向由中国法学会之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整意见于7月15日前报司法部。
  第二步,由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对相关社团报送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查,根据此次法学社团管理体制调整的总体要求,研究拟定各相关社团具体调整、移交(包括撤并)的方案,并进一步征求相关社团的意见,同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通报。此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第三步,在对各相关社团具体调整、移交(撤并)方案形成一致后,由各相关社团正式提出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由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对凡需要与中国法学会现设相关专业法研究会进行重组整合的社团,须事先由中国法学会商相关社团、研究会拟定重组方案,再履行报批手续。凡准备移交中国法学会之外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社团,在申请变更时须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同意作为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批件。此项工作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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