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
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银监党发〔2004〕22号)
各银监局党委、纪委:
现将《关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4年12月27日
关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结合中国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现对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有关具体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用贷款和其他信用授信服务;不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优于同类客户条件取得非信用贷款和非信用授信服务。
二、不准担任该领导干部监管范围内的境内外资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职务,由中方按规定组织委派的除外。
三、不准以优于其他投资人同类投资条件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项目投资、入股等业务活动。
四、不准向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和承包基建、装修工程等;不准与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和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商品、劳务、广告宣传等经济关系。
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领导干部不准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打招呼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七、本规定所指的关于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和在境内外资或合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涵义和范围,依据中央纪委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