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操作:总部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直属下一级分支机构的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以此类推,逐级管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各级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同时,将名单报总部,由总部汇总后统一报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将该用户管理员停用,重新建立该行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
第二十条 用户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及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
第二十三条 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
第二十四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用户违反本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停用该用户。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