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数据报送机构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报送征信服务中心。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报文报送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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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机构 ┃报送 ┃数据发生 ┃业务 ┃ ┃报文 ┃报文生成 ┃报送 ┃ 业务 ┃ ┃
┃ 名称 ┃时间 ┃ 年月 ┃类别 ┃文件名 ┃ ┃ ┃ ┃ ┃备注 ┃
┃ ┃ ┃ ┃ ┃ ┃大小 ┃ 时间 ┃方式 ┃发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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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报送人:
负责人签字:
盖章
附件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及信息查询。
第四条 系统各级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用户种类及其权限
第五条 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