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辖内市场货币流通状况、残损人民币年度销毁计划执行情况、残损人民币销毁能力,提出残损人民币销毁年度调整计划的申请。残损人民币销毁年度调整计划申请应于每年8月31日之前以行发文报总行。
第十二条 总行根据全国发行基金库存,现金投放、回笼及残损人民币回收等情况,对各分支行上报的残损人民币销毁调整计划申请作出批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销毁点应成立由主管行长任组长,货币金银、会计、保卫、内审、钞票处理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残损人民币销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销毁领导小组),负责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钞票处理中心应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其内部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销毁领导小组,按照货币金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具体负责钞票处理中心残损人民币销毁任务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根据销毁业务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销毁专职督查员。销毁专职督查员是货币金银部门人员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销毁专职督查员的任职资格是:
(一)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货币金银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在货币金银部门连续工作5年以上。
第十六条 销毁专职督查员的职责是:
(一)代表发行分库库主任到销毁点执行残损人民币监销工作,对库主任负责。监销工作包括从残损人民币销毁前再抽查、销毁出入库交接、销毁现场的监督,直至销毁完毕,检查销毁质量符合标准为止。
(二)督促各销毁点执行残损人民币销毁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销毁点出现违反残损人民币销毁制度有关规定行为、差错过多等情况,销毁专职督查员有权责令其暂停销毁,并责成销毁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残损人民币销毁中出现的问题,直至符合要求。
(四)直接向发行分库库主任报告残损人民币销毁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复点、抽查、再抽查
第十七条 残损人民币销毁前应进行复点、抽查、再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