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5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2005年5月24日 银办发[2005]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2005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总行集中采购项目
(一)总行立项并实施的、系统内统一使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硬件设备、通用软件及相关服务。
(二)运钞车、护卫车。
(三)金库门、钞票清分、销毁、压块设备,硬币清分、包装设备及设备维护。
(四)电梯、货梯。
(五)重要空白凭证(总行选定生产企业,各分支行在选定范围内自行选择厂家订货,签订合同)。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
(一)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话机。
(二)监控报警系统及配套设备。
(三)公务用车。
(四)空调机。
(五)发行机具。
(六)办公用具、办公家具。
(七)营业办公用房、发行库、附属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新建、改建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工程。
(八)基建工程水、电、暖、通等设备。
三、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除以上所列集中采购项目和另有特殊规定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集中采购项目可向地市中心支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