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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销售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销售的函
 (1986年1月29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广告报》1986年1月24日一版刊登消息,说你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市发出通告,规定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一律不准销售不带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作法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自愿注册商标的原则,也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85)工商70号文关于“凡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的要求。请你局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纠正。望将结果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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