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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开展签订供应电合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水利电力部关于积极开展签订供用电合同的通知
 (1984年11月9日)


各电管局,山东、福建、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电力局:
  一九八三年八月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了供电局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这项工作对促进供、用电双方的经营管理,提高用电的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将起重要作用。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展很慢,不少供电局基本没有行动。为此,各级电业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并把签订供用电合同作为当前电力工业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搞好。
  一、各网局、省局要督促供电部门普遍地、有步骤地开展与大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工作。制订规划,定期实现。要指定一个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供电局作为重点,总结经验,指导全面工作。
  二、在缺电的电网,为了保证合同的实现,可首先开展与用电指标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予以保证的重点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后随着电力供应条件的改进,逐步扩大范围。
  三、履行供用电合同,不只是供电部门的事,发电厂、电网调度、燃料供应等部门也要从工作上予以支持和保证。因此,各主管局要在电业部门内部,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共同努力,以保证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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